广东中山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
据中山发布消息,9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山监管分局、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推出《中山市促进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优化提升质量,推动中山市房地产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之路。
《若干措施》明确将继续开展购房消费券活动。从 9 月 30 日至 10 月 8 日期间,凡是在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公寓)的,在缴纳契税后可获得购房款 5‰的电子消费券补贴(金额进行四舍五入至百位)。
购房人须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起至 10 月 8 日期间于中山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购房款的认定标准以购房发票票面金额为准。所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契税,只有缴税之后方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如果在政策出台前购房人已办理网签备案,政策出台后同一购房人就同一商品住房办理注销并重新网签,则不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并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中山市辖内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统一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在 LPR 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 -30BP 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 -30BP。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设定为 15%。
在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方面,一是允许变更房贷利率在 LPR 基础上的加点幅度。借贷双方能够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调整加点幅度,以便更准确地体现市场供求、借款人风险溢价等因素的变化。
二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新签订合同的浮动利率房贷,与除房贷之外的其余浮动利率贷款保持一致,可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在与商业银行协商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的同时,也可调整重定价周期,使存量房贷利率能够及时反映定价基准(LPR)的变化。
此外,中山市提出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户籍限制。政策调整后,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不再受户籍限制,可以向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